财政部发布《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引导商业银行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信息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1-05        [打印本页] [纠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1月4日,财政部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5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主要是通过对金融企业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财务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而《办法》则更加全面立体,特别是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促进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适应新阶段需要保障信贷投放能力

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2009年,财政部发布《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发布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评价办法的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一是适应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的需要;二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三是保障银行信贷投放能力的需要。

优化调整指标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记者了解到,改革前,《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设置四类指标,具体为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改革后,《办法》将指标体系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在评价导向上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与当前国家对商业银行重点工作导向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考核指标、服务生态文明战略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标。在评价理念上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建立发展质量评价维度,引入经济增加值、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之前,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可能更多关注经营效益,将利润考核放在首要位置。而《办法》新增两类考核维度,同时仍然保留了风险防控、经营效益等指标,综合考虑了短期回报与长期风险防控、银行自身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目标的平衡,有助于避免商业银行因过度追求短期利润而导致的风险积聚、资金空转乱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办法》提炼出风险防控大类指标,新增不良贷款增速这一具体指标,同时,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凸显了对于商业银行防风险的重视,有助于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指挥棒作用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对标体系更加突出行业对标、历史对标、监管对标的综合统筹。根据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特性,灵活选用适当的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值得关注的是,评价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以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曾刚表示,国有商业银行面临两方面管理,一方面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监管,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考察银行业务行为合规性;另一方面则是来自银行大股东,也就是财政部或者地方财政当局的管理。“如果说业务监管是划清银行什么不能做,那么,大股东管理则是明确银行要做什么。”他表示,大股东绩效考核评价决定着商业银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将服务实体经济落实到具体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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