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监管职责转隶后首次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9-23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摸清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及风险情况,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在前期行业经营状况排查的基础上,根据银保监会工作要求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相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监管职责转隶后首次现场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现场检查的对象主要为截至20196月末注册在本市、且尚在持续经营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不包括确认失联、6个月以上未经营的企业,以及SPV子公司及各类分支机构);现场检查的期间为20181-20196月,重大事项可追溯或延伸检查。

二、检查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辖区内企业家数较多的浦东新区、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可根据辖内企业具体情况,重点选取部分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经营情况、重大风险事项的企业,以及具备一定业务规模、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其他各区原则上应当对辖内尚在持续经营的所有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二)市区联动,部门协同

    现场检查过程中,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动,统一方案、统一标准有序实施;各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区内市场监管、税务、商务、公安及相关街(镇)园区等各方的工作协同,多渠道搜集汇总信息、多方协同督促整改,切实增强监管合力。

(三)平稳有序,务求实效

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部署,分阶段扎实有序推进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应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和次生风险;应注重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潜在问题,更应重视现场检查揭示问题的整改效果,切实通过现场检查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三、检查内容

(一)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

1.法人治理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是否设立三会一层,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权责及分工协作关系。应通过调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材料,检查三会一层是否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自履行相应职责。

2.内控制度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覆盖全部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审批权限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关注已制定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执行等。

3.岗位设置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部门及岗位,有无部门及岗位职责说明,职责权限是否明晰;关注是否存在关键岗位相互兼职现象,会计、出纳及营销、审批等岗位是否遵循不相容职责分离制约的原则等。

4.业务流程情况。重点关注企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外部融资、对外投资等主要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是否明确;关注是否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批和执行,各种担保、反担保措施管理,事中事后风险监测处置等进行必要规定和安排等。

5.综合管理情况。重点关注企业合同、印章、现金、票据、业务档案等方面的基础管理是否规范有序;通过核对企业业务台账与会计报表、银行流水、上报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等信息,关注是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关注是否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

(二)业务经营情况

1.主业突出情况。重点关注企业融资租赁资产、商业保理资产及相应业务收入在总资产、全部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情况;关注上海本地客户与其他地区客户业务占比情况,以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关注融资租赁企业直租、回租业务占比情况,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开展情况等。

2.资金安全情况。重点关注企业货币资金的真实性,检查大额资金业务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等违法违规情况;关注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凭证有无被质押、查封、冻结情况;对大额存款账户或定期存单,现场排查中应实施必要的网银查证或函证程序。

3.往来款项情况。重点关注企业与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关联方有无大额应收、应付等资金往来情况(包括期末余额与当期发生额情况);关注是否直接或变相抽走资本金、无正当理由大额划转资金;关注是否直接或间接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出借资金;关注是否违规对外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以及是否存在长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等情况。

4.外部融资情况。重点关注企业外部融资规模及其融资渠道;关注是否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形,包括是否直接或通过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类地方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是否通过股东及关联方非法集资等;关注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商业保理试点企业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直接或变相拆借资金情况等

5.合规展业情况。一是关注企业资金投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二是关注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标的物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低值高买等违规情形;三是关注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基础交易合同、应收款项是否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是否基于非法或无效的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四是关注企业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五是关注企业向客户收取的租金、费用等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融资(放款)时从本金中预先扣减相关租金、费用等违规情况;六是关注企业自身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是否采取恐吓、骚扰、暴力等不法手段进行账款催收,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形;七是关注企业是否面向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个人客户违规开展类似校园贷”“首付贷”“租金贷”“培训贷”“医美贷等融资(放款)业务;八是关注是否违规经营需经许可(备案)方可开展的业务,是否存在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讨债业务等情况。

6.其他经营情况。一是关注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情况,重点关注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是否不足30%,商业保理企业实缴资本是否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二是关注是否存在股东为第三方代持企业股份情况,2019年以来是否发生未经批准直接转让、间接转让(转让股东自身及其上级企业股权)企业股权的情况;三是关注企业是否在本市设立实际经营场所,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是否至少在注册地所在区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四是关注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各类融资(含租赁、保理融资及其他形式放款、拆出资金等)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的各类融资余额是否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50%五是关注是否存在为母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六是关注是否存在账外与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类地方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

(三)风险控制情况

1.事前风险防范情况。重点关注企业开展租赁、保理业务过程中,是否对客户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是否对融资租赁标的物和商业保理应收款项进行必要确认,并形成规范的书面调查报告;关注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流程、权限进行业务审批;关注是否及时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登记或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否对相关担保物进行必要调查并依法及时办理有关抵质押登记手续。

2.事中风险管理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实施动态风险监控、预警;是否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管理及风险准备金计提制度,风险准备金计提是否及时充分(是否低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3.事后风险处置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租赁、保理资产逾期、不良及其追偿、处置情况;关注诉讼事项等相关情况。

(四)配合监管情况

重点关注2019年以来企业是否按规定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逐月填报月度情况表,是否按要求向市、区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经营信息;关注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相关经营信息、重大事项情况;关注前期清理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等。

(五)其他相关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群众投诉举报、外部舆情监测等渠道发现,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规经营问题及风险事项,以及各区主管部门、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认为需要揭示的其他相关情况。

四、工作安排

此次现场检查按以下阶段分步实施:

(一)前期准备(2019930日前)。各区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内机构数量、规模、风险等情况,组成1个或多个现场检查小组,并编制检查计划表(包括检查对象、检查组成员、现场检查计划时间);为保障现场检查质量,各区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或参与检查,但应指定相应的监管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工作。各区主管部门应于930日前将检查计划表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各区主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中,最近一次应被评为B类以上,且最近2年未接受被查企业的委托提供有关中介服务。

(二)现场检查(2019108-1129日)。各区主管部门应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在实施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应向被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在检查过程中应编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2)、填写现场检查表(附件7),现场检查结束前应编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3并征求被查单位意见,现场检查结束后应编写现场检查报告(见附件4现场检查工作应于1129日前完成。

(三)汇总分析(2019122-1213日)。各区主管部门应对辖内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现场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按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分别撰写现场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见附5),与相关企业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表同时以书面文档及电子邮件形式,1213日前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四)市区联审(20191216-1231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收到各区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检查材料后,分别组织各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联审,沟通检查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定性及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202011-131日)。各区主管部门应针对现场检查中揭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企业发出具有明确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的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6),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监管意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汇总分析全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市区联审的基础上,视情况向相关区发出有关监管意见文书。

各区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传达至辖内融资租赁企业和商业保理试点企业,并指导、督促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4.现场检查报告

5.现场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

6.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7.现场检查表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99

依申请转主动公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