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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银保监会      发布时间:2022-09-26       [打印本页] [纠错]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二、《决定》对银行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批事项作了哪些修订?

答:为深化“放管服”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决定》进一步缩小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着力加强对机构选人用人情况、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质效。

三、《决定》对银行发债审批事项作了哪些修订?

答:一是取消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二是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相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机构应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四、《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机构、银行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主要围绕高管任职审批范围和条件、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等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实际,有利于提升行政许可规范性、科学性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对《决定》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对于修改高管任职条件、明确负面情形影响期限等建议,我会将充分考虑与其他监管规定的协调,进一步研究论证,在下一步工作中适时研究完善相关规定。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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