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在沪十部门印发实施意见
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信息来源:上海银保监局      发布时间:2021-02-18       [打印本页][纠错]

近日,上海银保监局联合上海市住建委等十部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就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提出有关要求。一是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且原则上不得变更。收取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向所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也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支付。二是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在经营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三是严格资金收付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向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由承办银行按照机构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划转。经营机构收取的承租人押金只能用于支付收储房源的应付押金。四是严控租金贷款业务。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业务;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已开展该业务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上海金融门户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及其子网站其信息来源注明“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金融工作局”的,其版权属于“上海金融”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所有。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上海金融网站”。

2.凡本网站及其子网站转载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及其子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