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上海民安典当有限公司
《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打印本页] [纠错]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规定,上海民安典当有限公司已不符合典当经营资格条件,我局决定从即日起收回上海民安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码:31021A10002),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上海民安典当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未使用的当票、续当票交回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备案)事项,不得在公司名称中继续使用“典当”字样,不得继续经营典当业务。

如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锴   夏暄   联系电话:23116327  23116363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