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12-04        [打印本页] [纠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关实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重大决策目录”)。对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决策目录管理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
第四条(事项标准)
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
(一)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金融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三)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目录内容)
重大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
(三)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六条(部门职责)
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编制重大决策目录。
党委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目录的主动公布和动态管理。
本机关各处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七条(事项申报)
本机关各处室应当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工作,于每年度12月31日向政策法规处提出拟纳入下一年度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事项申报应提前征得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
对符合事项标准、但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八条(汇总编制)
政策法规处对申报事项进行汇总、审核,拟订重大决策目录(征询意见稿),征求党委办公室以及承办部门意见。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重大决策目录(送审稿)。
第九条(批准公布)
政策法规处将重大决策目录(送审稿)按程序提请本机关行政办公会审议,并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经批准的重大决策目录由党委办公室于每年度3月31日前,通过“上海金融”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动态管理)
重大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在重大决策目录发布后,需要补充纳入的,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一条(目录实施)
承办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按照责任要求加强实施管理。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部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