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事上磨五载 监管零距离——上交所创获一线监管“现场模式”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1-12-30       [打印本页][纠错]

历时5年事上磨炼,上交所现场监管制度向新而行,在科创板“试验田”中走向成熟。一支支特殊的“飞行监管队”从交易所出发,钻进错综复杂的资本运作丛林里,仔细查找追寻重大疑点,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施工图”修错纠偏,为注册制试点改革先行探路,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成长“零距离”守护。

5年来,从“案头”走向“田头”,在证监会统筹领导下,上交所先后与31家证监局合作,累计派出现场监管人员超过1300余人次,开展各类型现场监管活动200余次,涉及198家上市公司及IPO企业、30家券商机构,足迹踏遍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5年来,从建制到创获,上交所不断深化现场监管制度创新,搭建制度体系、优化工作作风,监管时域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覆盖面从上市公司现场检查、IPO企业现场检查逐步拓展到了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债券承销业务现场督导等新业务条线,并持续将“个案经验”转化为“类案智慧”。

5年来,从理念到实践,上交所不断提升现场监管的规范化水平,按照“党建引领业务、廉政护航监管、科技助推发展”的思路,现场监管团队建章立制、夯基垒石,以更扎实的实践经验、更完善的工作机制、更清晰的理念,推动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有效融合,不断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添砖加瓦。

新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助力打好问题攻坚战

从全球证券交易所监管实践来看,由交易所开展的现场监管并不多见,能借鉴的国际经验更是寥寥。早在2017年6月,上交所就开始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试点工作,在非现场监管机制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融入现场监管手段,强化所内日常监管与现场监管力量的协同配合,实现“线上监管”“线下监管”相互衔接,将监管关口顺势前移。

5年来,上交所协同各地证监局及证监会稽查部门,聚焦财务造假、恶意规避退市、并购重组乱象、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果断采取现场监管行动,发出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今年4月,某上市公司“卖企鹅”事件引发市场关注。该上市公司将2020年第四季度销售的52只企鹅分为两种会计处理:44只的销售额1876万元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余8只企鹅销售作为资产处置收益,这与公司以前年度将企鹅销售收入全部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当时,最新版退市规则已经生效,新增“扣非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财务类组合指标可能会“圈定”一批“ST”公司。该公司上述操作恰好使得2020年营业收入达到1.14亿元,免于触发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公告发布后,上交所连发3份问询函,层层深入、抽丝剥茧,并迅速联合地方证监局启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企鹅销售业务相关的部分重要会计凭证和审计底稿存在更改和不一致等问题。2021年7月,公司年审会计师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线索,对相关审计证据进行了重新核实,明确企鹅销售收入无法被认定为与其主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收入。该公司也因销售收入所做的会计处理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成为退市新规下首例被监管强制认定“*ST”的上市公司。

2021年11月,上交所发布关于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的《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营业收入扣除项的情形和判断原则,为防范“卖鹅保壳”的闹剧重演提供了制度保障。

“监管力量下沉市场一线,通过直插现场,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焦点、难点、痛点问题,做到精准聚焦、精准发现、精准处置,并为后续制度的完善提供扎实依据。”一位参与该项目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

“忽悠式”并购重组也是上交所开展现场监管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部分实际控制人视上市公司为“自留地”,把自有资产以超高价格装入上市公司,意图借道重组侵占资金,以表面合法的形式侵蚀上市公司利益。更有甚者,某上市公司以溢价率超过70倍的价格收购一家成立仅三年的跨境电商,引发市场诸多质疑。

上交所对此主动出击,提前锁定热点类、题材类、误导类公告,在重组准备阶段累计开展9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专项检查。在“事中干预型”现场检查的威慑下,多家公司主动终止了收购计划,提前化解了高商誉风险,也防范了异常交易演化为重大恶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记者了解,自2017年以来,因被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相关违规问题,先后有35家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各类主体近60余人被采取行政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1人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6家上市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或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现场监管快速行动,后续处理掷地有声,彰显了一线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提高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用监管个案的“力度”呵护着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温度”。

勇创新:现场督导压严压实IPO“看门人”责任

自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在上交所IPO现场检查的经验基础上,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制度应运而生,现场监管方式由此突破创新,并成为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可复制经验,逐渐走向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选择权真正交给市场,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更多的把关责任。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为导向,主动走进保荐机构开展现场问询和底稿验证,督促保荐机构履行好核查把关职责。同时,现场督导丰富了审核把关的手段,形成了有效的监管威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闯关”冲动。

“我们在某现场督导项目中发现,发行人的一位关联客户与其他5家主要客户存在诸多关联迹象,部分客户的实控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股东、董监高或员工存在重合,注册和办公在同一科技园区,甚至连电话和邮箱都相同。若将发行人对这6家公司销售额合并披露,关联交易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将超过40%,从而成为影响上市审核判断的关键性问题。”上交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面对这些关联关系迹象对核查范围和深度带来的“考验”,保荐机构却未能尽职予以充分关注,该项目责任人也因此被上交所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据记者了解,自2019年6月启动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以来,上交所已先后对55个申报项目开展现场督导,占累计申报项目数量比例接近8%,涉及27家保荐机构。针对督导发现的中介机构执业问题,上交所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16次,通报批评1次,进行谈话提醒6次,发出监管工作函50余份,督促其归位尽责,形成了有效威慑。

此外,作为一项新制度,现场督导随着监管经验的积累日趋成熟,监管尺度的把握也更加精准。据记者了解,在“防范大风险、包容小问题”的监管尺度下,55个督导项目中,6个项目经过督导后成功上市,3个经督导后撤回的项目在整改完毕后,已二次申报科创板并成功上市。

同时,以督导促规范的效果也更加明显。据悉,目前已有多家保荐机构结合督导发现的风险提高了投行业务的立项、尽调和质控标准,进一步筑牢了投行“三道防线”,不少券商在选择申报项目时也会把现场督导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量,以“质量竞争”约束“数量竞争”的良性行业生态悄然形成,“一督就撤”的情况正逐渐得到扭转。

随着效果逐步显现,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制度优势也逐渐“溢出”至其他监管链条中。2021年2月,上交所探索开展了首批2家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现场督导,为严把债券发行“入口关”,抑制中介机构“重承揽轻承做”的倾向,复制了有益监管经验。此外,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现场督导也已在相关指引中予以明确。

“未来,我们将继续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的要求,创新现场督导的方法、手段和组织形式,探索建立督导反馈‘回头看’等工作机制,持续跟踪保荐机构整改进程,避免‘屡督屡犯’情况的发生。”一位负责现场督导的上交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稳提质:让阳光照进现场监管“效能窗口”

“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现场监管工作来说,应‘硬’在三个方面,一是‘硬’在廉洁,二是‘硬’在作风,三是‘硬’在专业。”上交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此感触颇深。

现场监管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其自始至终都在阳光下运行。“检查组进场的第一天就当场宣读了《纪律要求告知书》,并发放了《廉政监督卡》,可以说是大大方方地亮明了红线和底线。我们对检查组有任何意见都可以直接反馈给交易所相关部门。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我们当地盛产柑橘,看检查组晚上加班辛苦,给他们送了点尝尝,检查组硬是按市价跟我们结算,我们后面也就不再送了。”一位曾接受过上交所IPO现场检查的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牢牢坚守纪律红线的背后涌动着一股强大的“红色引擎”。现场监管团队因随时要赶赴监管一线,而被称作“飞行监管队”,而党建工作也成为了移动的“指示灯”。据了解,按照以党建引领业务的思路,上交所相关业务部门把党建工作“一竿子插到底”,创新开展“监管项目组+临时党小组”的党建工作机制,临时党小组与监管小组同步运作、同设同撤,累计在项目上开展党建活动40余次,组织主题党日活动30余次,实现了党建与业务的深度融合。

同时,以现场监管为“窗口”,上交所也不断加强与市场的互动与沟通,主动了解和破解企业和市场的实际困难和诉求,对外开展现场监管相关培训30余次,并将部分有益建议吸收进相关规则、指引的修订中,实现了“将监管往下沉,把服务送上门,让问题能找到人”的效果。

5年现场监管探索路,从“试水”与“破冰”,现场监管发挥了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重要功能,助力提升了交易所一线监管效能。未来,相信现场监管将持续增进一线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海金融门户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及其子网站其信息来源注明“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金融工作局”的,其版权属于“上海金融”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所有。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上海金融网站”。

2.凡本网站及其子网站转载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及其子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