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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
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30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监管评级、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通过扶优汰劣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政策法规、监管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根据公司法人治理、业务运行、内控管理、配合监管、合规经营、风险暴露等方面情况,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综合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以上一个完整年度为评价期间。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新设(或者迁入本市)不满一个完整年度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不适用本指引。

各区域承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失联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及其前期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信息等均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司),不纳入监管评级范围。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对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监管评级相关工作;也可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金融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面征集选聘熟悉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具有独立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的专业人员建立监管专家库,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充分发挥外部专家的咨询、评估等参谋服务作用。相关费用支出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评级要素、指标与方法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含法人治理、业务运行、内控管理、配合监管、合规经营、风险暴露等六项。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法人治理情况(10%)、业务运行情况(15%)、内控管理情况(10%)、配合监管情况(15%)、合规经营情况(30%)、风险暴露情况(20%)。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价指标组成,并通过正面评价计分、负面事项扣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法人治理情况。主要评价指标包括股东经营实力、声誉诚信,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关联往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运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专业素质情况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公司实缴资本、名称住所、主业占比、资产规模及经营业绩情况等。

(三)内控管理情况。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资产分类、风险准备金计提、权属登记情况等。

(四)配合监管情况。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公司数据、信息报送,配合监管约谈、调查、检查,落实监管整改要求情况等。

(五)合规经营情况。主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行业监管制度,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情形进行评价。

(六)风险暴露情况。主要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的风险事项进行评价。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按如下方法实施:

(一)确定评价指标得分。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通过对该项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二)计算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为评级要素所包含的各评价指标得分加总(适用于正面评价计分的评级要素),或者该项评级要素标准权重分值减去相关负面事项累计扣分(适用于负面事项扣分的评级要素)。 

(三)确定综合评级得分。评级要素得分加总后形成初步评级得分。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行业总体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掌握信息及本指引具体要求,对每家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的初步评级得分进行审核调整,形成综合评级得分。

(四)确定评级分类结果。根据综合评级得分及评级分类标准,确定每家公司的评级分类结果。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操作规程由制定方案、信息收集、公司自评、初步评级、评级审定、结果反馈、档案归集、事后评估等环节组成。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统一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监管评级实施方案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行业发展、监管政策变化情况及审慎监管原则,对评级要素权重、评价指标内容及相应评分标准等进行必要调整,以更加客观、科学地指导开展年度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之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企业内、外部审计报告,企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企业报送的相关经营信息,与企业相关的举报、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初步评级前到被评级企业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全面了解并收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监管评级过程中,应当首先要求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根据本指引要求开展自评,以督促公司增强合规经营、配合监管意识,提升法人治理、风险管理水平。公司自评结果可以作为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初步评级参考。

对在自评时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约谈等措施,将相关情况计入监管档案,并应在当年监管评级中加倍扣减相应评价指标分值。

第十三条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操作规程和评级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各评价指标得分、评级要素得分、综合评级得分及评级分类结果。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评级后,应当填写“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年度监管评级情况表”,形成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监管评级组织开展情况,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相关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后续分类监管安排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定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审定工作应当力求统一尺度,保障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审定后可以形成不同于初步评级的结果;审定过程中可以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相关方面意见,重大、复杂问题应当邀请外部专家评估复核;审定后的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各区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年度监管评级结束后,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评级分类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监管约谈、书面通报等途径反馈相关公司,同时一并告知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年度监管评级结束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定、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归集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监管评级结束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进行事后评估,以保障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并促进后续分类监管及下一年度监管评级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 年度监管评级涉及评价期间之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评级分类调低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情况的客观影响及本指引有关规定,及时对相关公司的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评级分类标准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每家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综合评级得分,按以下标准确定评级分类结果:

(一)A类,监管评级得分高于85分(含)。该类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业务运营稳健,经营活动基本合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能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B类,监管评级得分高于70分(含)、低于85分。该类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基本健全,业务运营基本正常,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者重大风险事项,基本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三)C类,监管评级得分高于50分(含)、低于70分。该类公司存在某些经营异常情形、不规范经营行为或一定风险事项,或者不能完全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四)D类,监管评级得分低于50分。该类公司存在严重经营异常情形、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风险事项,或者基本不落实各项监管要求,或者由于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原因无法对其开展监管评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级分类结果不得为A类:

(一)上一年度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三)上一年度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涉及公司的个人客户投诉、举报较多,其中3次以上(含)可认定公司负有责任的。

(四)融资租赁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商业保理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五)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60%,商业保理公司的商业保理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60%的。

(六)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的。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级分类结果不得为A类及B类: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涉嫌非法集资的,或者直接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的。

(二)通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的。

(三)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的。

(四)无实缴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大额划转资金的。

(六)不良租赁资产率(或不良保理资产率)超过10%的。

(七)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

(八)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

(十)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十一)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违法经营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三)提供虚假财务、业务信息,影响对其经营合规性、风险性判断的。

(十四)拒绝、阻碍现场调查、检查,或者3次以上(含)未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的。 

(十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级分类结果应当为D类:

(一)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或者自行停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不报送经营数据信息,或者基本不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根据相关监管制度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要求应当评为D类的。


第五章 评级结果运用与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机制,将评级分类结果作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制定监管计划、有效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充分发挥监管评级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存在风险、问题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评级要素得分和评级分类结果,制定对每家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监管措施,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范围。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A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减少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频度;对其评级得分低于标准权重分值70%的单项评级要素可以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应当通过监管约谈等手段要求公司采取改善风险状况的具体措施。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B类、C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非现场监管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其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D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重大风险,或通过主动注销、转型(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等途径退出行业;必要时可商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A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优先予以支持,并可适当简化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要求。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C类、D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的有关申请事项,可暂不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A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对评级分类结果为C类、D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主要因成立时间较短、业务开展不足影响评级分类结果的公司除外),一般不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将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年度监管评级分类结果通报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其他相关方,通过联合激励、共同惩戒,促进扶优汰劣。

第二十八条 评级分类结果不构成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能力、合规程度、风险水平、资信状况的认证和保障。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将评级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