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中现场检查的建议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30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23年8月21日

信件内容:在国家不断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和本市推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依法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强化监管的进程中,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也在发展中暴露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在监管部门拥有的检查工具里面,本人认为现场检查是十分重要且更为直接有效的一种,是对日常非现场监管手段的一种有益补充。对此,从加强现场检查的几个环节入手,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要明确现场检查组织实施的职责分工。市有金融局、各区有金融局办,既要有综合计划的“头”,又要有现场实施的“兵”,还要有独立于政府机构的“专家”力量,市里干什么、区里干什么都要分清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只有明确职责、多方用力,才能把现场检查这件要事从一开始就组织好、策划好。

二是建议审慎选择参与现场检查的第三方力量。对参与现场检查的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熟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情况和监管要求的“专家”,要有一定的资质认定、公开招标、公开选聘程序,确保现场检查组织者放心、被检者服气。

三是建议要把握好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坚持好问题导向、群众导向,将地方金融组织的消费者是否满意作为增减现场检查频次的一条重要指针。对年度监管评级级别较高的、消费者投诉少的企业,实施一定比例的抽查。而对监管评级级别较低、消费者投诉较多、有违规行为或存在风险的企业,则须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通过对检查力度、检查重点进行制度化调节,实现一定程度的“奖优罚劣”。

四是建议制定好现场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不管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第三方机构,他们都是去实施政府组织的现场检查行为的,必须制定好相关人员行为规范,知道什么可以做、做到什么程度、什么一定不能做,以便严肃、公正、高效的实施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

回复单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3年8月22日

处理情况:您的来信收悉。您来信对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中现场检查提出建议。感谢您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来信建议事项将予以采纳。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