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时间:2020-07-17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20/7/14

信件内容:1、上海目前QFLP三种模式是不是都开始需要备案了(即“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2、如果三种模式都开始备案,那么管理人得境外股东以及境内股东是否有具体要求(深圳对此有相关规定),如果有是参照深圳等地得相关规定还是上海这边窗口已经有具体要求?;3、管理人设立时是否就应备案?

回复单位: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回复日期:2020/7/17

处理情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同志:您的来信收悉。您来信咨询“QFLP备案”相关事项。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15日与您联系,您来信咨询QFLP试点资质有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针对您提出的相关事项予以答复。2011年1月11日,市金融办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对QFLP试点资质相关要求、申请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文件规定,企业需取得QFLP试点资质后方可开展QFLP试点相关业务。建议您详细查询。市金融局电话:23111111转市金融局。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