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害人牟取高额利息

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时间:2019-12-17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19/12/12

信件内容:本人是18年10月在其贷款40万元,当时让我们签署合同为空白合同,我们对次有疑问,后期他们说会有合同给我们贷款下来利率0.8左右,结果最后说1.1的年化利息,不收取手续费的,所以我们就贷款6个月说会提前还钱的话利息也就在3万不到,他们说可以的,结果我六个月还款他们说有百分之3的违约9万多金很不划算的,然后我就让他帮我算下有多少利息和本金还有罚款他们各种理由不给结果。然后说一年后还没有违约金,不让我们还款,后来我们又等了几个月现在满一年了我们去提前还款,结果发现利率不止1.1,一年40万利息付了近10万左右的利息。我们真的吓了一大跳,这是什么样的高额利息。然后就问他们怎么回事啊怎么这么多利息,他们就说就是这样的国家规定的。然后我们就说把本金还了算了,结果现在他们说好的给我们还款给结清单,我们签字他们领导也签字了。说两天时间给结清证明。我们就等结果到现在说还让我们还款还让付利息。不给我们全部还款。我们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警察说他们这明显是诈骗,让我们到经侦支队报案,我们也去了结果让我们到派出所。我们遇到这样打着国家的旗号牟取暴利的这样的公司,国家为何不严厉打击呢?现在扫黑除恶不仅扫的是黑恶势力的黑,也要清扫打着国家旗号合法牟取暴利的这种金融机构吧。我希望政府部门可以给我们老百姓提供一个和谐的家园。这样的高额贷款公司打着国家的旗号做出这样的事情,国家不管吗?政府不查吗?我相信政府会给我们受害者一个合理的结果。

回复单位: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回复日期:2019/12/17

处理情况:不予受理告知书毛转同志: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您来信反映与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认为上述企业涉嫌收取高额息费,要求予以查处。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本机关法定职责,您来信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现决定不予受理。根据来信反映的内容,您与上述公司之间的借贷经济纠纷,建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定途径寻求裁决。您若认为上述企业涉嫌业务违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部门反映。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