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是市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市委授权,负责本市金融系统归口部门和单位党的工作,联系指导有关在沪中央金融机构、各省区市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党的工作。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金融发展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金融工作局牌子。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在本系统贯彻落实并组织督促检查。代行合署办公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党组职能,支持其依法行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领导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二)研究讨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重大决策,及时妥善处理金融系统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重大事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市委管理归口部门和单位的市管干部。协助做好中央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沪分支机构领导干部相关工作。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做好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提升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四)根据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上海金融人才高地建设。

(五)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在沪中央金融机构、各省区市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有效途径、活动方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制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六)负责或者联系指导归口部门和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构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金融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指导推进金融业窗口服务工作。

(七)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八)加强对金融领域党的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建议,为市委提供决策参考。

(九)负责反映有关中央和各省区市在沪金融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商解决其发展中的困难。

(十)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实施监管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

(四)按照规定对所监管的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实施日常监管,开展检查与风险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所监管的机构开展统计工作,建立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地方金融运行状况。

(五)依法依规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交易场所、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

(六)负责对各区政府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督,提出问责建议。

(七)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金融要素市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开展产品和工具创新,增强金融市场服务功能,提升金融市场配置境内外资源能力。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八)推进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拟订服务和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促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吸引金融机构在沪发展,提升各类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九)推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促进贸易金融、航运金融、科技金融发展。做好企业上市审核工作,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推进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提升金融法治建设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促进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推进金融业征信平台建设,促进信息的互联共享。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务。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和自律组织发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

(十二)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合作与协调发展。推进与港澳台地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交流。负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宣传推介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财务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干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处、统战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上海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归口部门和单位统战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组织处(宣传处)。承担归口部门和单位、在沪有关金融机构基层党的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归口部门和单位党的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员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群工处。承担有关群团组织的日常工作,指导推进金融业窗口服务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以及工青妇等组织。

第六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政策法规处(综合研究处)。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对金融运行情况、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与发展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二)金融调查统计处。承担对所监管的机构开展统计等工作、承担与有关方面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三)金融稳定处(信访办公室)。承担辖区内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测分析、信息汇总等工作,协调开展相关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承担信访工作。

(四)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一处。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的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

(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二处。承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的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

(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三处。承担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工作。

(七)金融发展协调处。承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计划的起草工作。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合作交流,承担开展与其他省区市金融领域合作交流的工作。

(八)金融市场服务处(上市重组处)。研究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要素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承担企业上市审核工作和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有关工作。

(九)金融机构服务处(国际交流处)。研究推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承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联系、协调、服务工作。负责金融领域国际和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落实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推介工作。

(十)金融合作处。研究促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承担促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贸易金融、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发展工作。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第七条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



第八条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