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在2012中国新兴金融发展论坛的演讲

信息来源:市金融党委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2-06-25        [打印本页] [纠错]

今天的论坛叫新兴金融发展论坛。什么叫新兴金融?我试着给它下一个工作定义(Working definition)。新兴金融可以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来界定。

第一,它的资金来源是私募,不涉及向广大民众募集资金。至于多少个人算私募,不同的行业可能有不同的数量界定,目前按有限企业合伙法组建的PE是50个人(LP),地方办的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定投资者不超过200个人,但总而言之它不是一个公募的概念。

第二,它提供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及其他类型的机构,不是一般的个人。时下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微企业。

第三,它的机构个体的规模比较小,加在一起行业的规模在我们国家金融体系当中也比较小。比如说这几年发展比较快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家公司都很小,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加在一起,贷款余额也就大概5千亿,相对来说比较小。

按照这三条标准,这几年发展比较快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PE)、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网络支付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等,均属于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新兴金融的范畴。至于P2P网络贷款公司,按我的定义就有点不太好说它是新兴金融,因为它服务对象是广大民众,资金来源也是广大民众。

私募和为机构服务,这两个新兴金融的条件大家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把规模小也作为一个条件?这过一会儿我将谈到。把规模小纳入定义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讲的。

我今天发言主要想讲讲新兴金融行业从政府的角度应该怎么去管理。我今天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对这个问题引起一些讨论,我只是代表我个人,不代表我们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今天我最恰当的身份是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的兼职教授。

这几年我们国家逐渐演化出两个金融体系。一个是中央管理(通过“一行三会”),从上而下集中统一的金融体系,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支付清算、货币和外汇市场等。这个体系当然是我们国家的金融主干,它的管理是从中央到地方一竿子插到底的,与地方政府没直接关系。另外一个体系就是我刚才说的新兴金融,由中央和地方联合管理,但日常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比如机构设立的审批、运行中的风险监管等均由地方政府处置。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例,银监会出台了一个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指定部门具体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做弹性处理,比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各地可以有很大的不同,上海是一亿,有些西部省份是一千万。银监会对融资担保公司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召集全国各省市的管理部门开会讨论问题,及时提出工作要求和解决办法。小贷公司和PE的管理体制大致相同,只是PE在中央层面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而非“一行三会”。对新兴金融这第二个体系怎么管理,我谈几个想法与大家一起讨论。

首先,对这样两个并行体系,一个中央为主、一个地方为主,我们怎么看它的必要性?大家知道我们国家金融在1980年代的时候,地方政府的权力是比较大的。比如国债的二级市场交易,当时上海的工商银行静安支行里还有一些老员工懂国债的二级市场交易,他们在获得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后就开始了交易。后来股市里著名的“杨百万”,就是在这个市场了淘得了第一桶金。可见当时的国债二级市场交易是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与今天完全不一样。到90年代以后,我们国家整个金融体系有一个管理权大幅上收的过程,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权就从上海市政府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这次上收的比较彻底,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权几乎荡然无存。这几年好像有点回潮,但这不是简单的回潮,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权并没有回到地方政府,当然也不应该回到地方政府。回潮是指新兴金融管理归属于地方为主。我个人感觉这样一种并行的体系是有必要的。为什么呢?我谈两个理由,大家可能还会找到更多的理由。

第一个理由,它是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我们金融行业跟有些国家不一样,我们是创新不足,金融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不是金融创新过度。在这样的状况下,什么样的管理体系有利于金融创新?我觉得现在两个并行的金融体系有利于创新的开展。为什么这么说呢?我自己现在也在做一些类似金融监管的工作,比如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我相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做监管的同志都有同感,就是比较注重于风险控制,而对经济发展的关注度相对少一点。这是因为各有所职,监管的主要职责就是防止出风险。所以监管部门对创新的东西,自然而然会比较小心谨慎。如果整个金融体系都是从上到下、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体制,那必然会导致创新不足。这十几年我们国家金融创新推进的也是很不错的,但是从支持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也可以下一个结论,就是我们的金融创新是不足的。原创性的东西则基本没有。

而在这样一个并行的体制下,各地方的金融管理部门尽管对风险控制也非常注重,但它们毕竟是地方政府的部门,总是会比较侧重经济发展。我的观察是,相对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来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促进经济发展会更侧重一点。为什么呢?因为对各地方政府来说,促进经济发展是最重要的事。所以由地方政府做一些新兴金融的管理,在处理创新问题的时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往往比较愿意让一些创新的东西先行先试,自己也愿意在当中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创新成功的话,当地经济发展了,就有一个正向激励的作用。以上是从创新的角度谈。

第二,从金融监管的原理上谈,这样的并行体系也是有必要的。为什么金融通常要有监管,而生产一般性物品的行业没有那么强调监管呢?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金融行业往往会牵涉到公众对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和风险的认识问题,因为他们不那么专业,容易吃机构的亏。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就要有监管。另外一个原因是系统风险的防范。金融业务很多时候有很高的杠杆率,金融机构它自己做风险和收益权衡的时候,比较愿意倾向承担更高的风险,反正出了问题大头由政府和公众买单。倘若没有监管来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风险,金融就会表现出一种容易出系统性风险的倾向。

前述以地方政府为主管理的这部分新兴金融,它不涉及公众,杠杆率没有或很小,行业规模也小,所以没有必要像银行、证券那样地监管,更没有必要搞全国统一、自上而下的监管。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做一些新兴金融行业的管理,符合目前的发展实际。

在明确这个并行的体制是有必要的前提下,我们怎么样把以地方为主的针对新兴金融的管理体制做得更好?不把行业管的太死,同时还要让它发展的更大更好?我提几点想法供大家讨论。

第一个想法,在这个管理体制的演化当中要坚持中央跟地方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和地方要联合起来管。比较成功例子是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为什么中央跟地方要结合?道理很简单,这是由中国的特色决定的。我们国家是全世界唯一的大型单一制国家(unitary state)。地方政府有风险,它自己的力量承担不了,最终都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那么既然最后损失承担者是中央政府,那么新兴金融行业在咱们国家就应该由中央和地方联合管理。此外,新兴金融行业业务运作有时会跨省区,管理当然也需要中央介入。再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远远超过地方,中央的介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个想法,在中央地方联合管理的情况下,中央管理部门如何介入?我认为应该是中央管理部门定一个比较大的框架和原则,然后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有所伸缩地执行,但是在没有形成系统性或跨区域风险之前,管理重心要放在地方。

大家马上会问,如果地方出现比较大的风险的时候,中央最后还得买单,这样倒推几步中央是不是应该总是提早介入?该怎么处理这个度?我想可以借鉴目前我国处理非法集资的模式,中央要有一个联席会议机制,有认定和落实责任的作用,谁出了问题谁先承担责任,责任要落实到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如果这样一个责任认定和处理机制明确了,各地自然而然会去控制风险,会减少地方政府在管理新兴金融机构的时候盲目想把规模做大的冲动。

第三个想法,如何处理地方先行先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国家这么大,有些事情地方先试,总会有一两个地方出问题。比如前一时期有些地方搞艺术品的拆分交易,引入了普通投资者,结果出风险了。还有一些地方把股权拆分进行交易,最后搞出一个类似像纳斯达克一样的股票交易所,涉及几万名普通投资者。中央觉得有风险,所以要开始处理,处理要发一个文件,有个统一的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因为我们国家是统一的体制,一旦中央定了一个事,各地就要认真贯彻。如果这个规定对风险的防范特别强调的话,就可能一下子把一些试点的东西一网打光。打光是不是就一定好呢?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是好的,但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呢?受一些损失也有可能。

我们有时处理一些个别地方的潜在风险的办法是在全国推行统一的管理,一下子把管理权收到中央。这就新兴金融来讲也有问题。因为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用涉及公众业务的监管方式来管理私募金融机构的业务,就管不好。管理权一上收往往管死掉,这是完全可能的。在我们国家这个体制下,中央永远可以把什么事情都收走,这是单一制国家的特点。但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分析,这样的上收不一定就正确。最近个别地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募集资金上出现了一点风险,我们有些同志就建议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把PE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管理权上收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我担心其结果是事权部门会用他们熟悉的管公募基金的办法来管PE,什么都要审批。希望体制调整之前立法机关要做充分的调研,真正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最后有一点必须要讲。如果地方政府在新兴金融的管理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能力一定要加强,而且现在地方政府往往多个部门涉及对新兴金融的管理,这恐怕也要有一定的集中。今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我感到这是符合当前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在加强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还要允许地方政府试错。最近我听了摩根大通CEO在国会的听证,他说要允许金融机构犯错误。政府可以把它管的很严,让它一点错误都不犯,但是那样它也体现不出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如果我们希望发挥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让更多金融创新发生,让经济发展的更好,那就也应该在这样一个试点过程中允许部分地方政府犯一些错误。只要这个错误不是会引起全国性的金融动荡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犯一点错不都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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